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足人大发〔2025〕26号
区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委室(中心、街道工委)、各镇人大主席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办法》已经2025年7月31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2025年8月1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
意见工作办法
(2012年3月13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28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9年9月25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2025年7月31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评价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办理、评价、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有权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本区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依法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答复和落实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代表建议的受理、交办的具体工作。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代表建议受理、交办、督办和协调的具体工作。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工作的领导,对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必要条件。
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专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中心)、代表联系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服务保障。
第六条 代表建议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应当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走访、接待人民群众,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等方式,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有关机关、组织的工作情况,围绕本区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代表应当在深入调查、认真研究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应当在会前做好准备。
第八条 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可以由代表多人联名提出,也可以由代表团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代表团提出建议的,应当经全团代表充分讨论,并由代表团团长签字后,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
第九条 代表建议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做到条理清晰,一事一议。不同的事项和问题,应当分成若干建议提出。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涉及具体的司法案件或者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属于检举、申诉、控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十条 代表提交建议,应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进行。线上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提交;线下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并将建议文本纸质件及其电子件交代表团或者代表联系组记录、核对后提交。
镇街区人大代表联系组或代表团应当统筹和服务本代表联系组或代表团的代表建议提出工作,对代表提出的建议给予指导并初审。
第十一条 建立各级人大代表信息联通机制,代表提出的建议办理事权超出本级权限,又确有必要的,可联系上一级人大代表向相应的上一级人大提出。
第十二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且符合代表建议相关要求的,可以转为代表建议。
第十三条 代表要求撤回提出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处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提出。联名提出建议的代表对撤回意见不一致的,以领衔代表的意见为准。建议一经撤回,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受理,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交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双桥经开区管委会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受理,并在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交“一府一委两院”、双桥经开区管委会和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大会秘书处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应当对代表提出的建议进行复核,对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代表建议,可以合并处理,并告知提出建议的代表。对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不作为代表建议处理,向代表说明情况后,退回代表或者转有关部门作工作参考。
第十五条 大会秘书处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根据代表建议的内容和有关机关、组织的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承办单位:
(一)代表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提出的建议,由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委室(中心)办理。
(二)代表对行政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由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办理。涉及特别重大事项的,由区人民政府办理。
(三)代表对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由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四)代表对其他机关、组织工作提出的建议,由相关机关、组织办理。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应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书面说明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退回,由交办单位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再行交办。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
第十七条 代表建议需要由两个及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需要分别办理的,应当分别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应当在对代表建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拟定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提请有关领导审定后,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并由有关区领导牵头督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应当建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责任制,建立专人办理和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工作保障,强化工作考核,注重办理落实。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集体研究办理工作,提出解决方案和落实措施。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应当自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与代表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并为代表了解所提建议的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增强办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其中,重点督办建议由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与代表沟通联系,听取意见。
主办单位与代表见面沟通件数不能低于主办总数的三分之一,并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上传沟通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在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将协办意见书面报送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认为协办意见无实质内容或者未说明相关情况的,可以要求协办单位重新提出协办意见;协办单位应当自主办单位提出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协办意见并送达主办单位。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向代表说明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有关承办单位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办理意见不一致、需要综合协调的,由主办单位提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协调。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代表。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分类,并在答复函右上角括号内标明办理类型答复代表:
(一)所提事项已经解决或者采纳的,应当将解决或者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A类);
(二)所提事项正在研究解决的,应当将工作计划、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等情况答复代表(B类);
(三)所提事项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应当将具体原因如实向代表说明(C类);
(四)所提事项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的,应当将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答复代表(D类)。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对办理时效有特定要求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二十五条 对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应编印建议交办目录印发代表联系组,以便代表了解交办情况和监督办理。对闭会期间的建议,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应在交办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建议的交办情况告知代表所在联系组和代表。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函,应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署名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通过线上线下同时答复代表。承办单位书面答复时,应当附上区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函回执。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答复提出建议的每位代表。代表团提出的建议,应当答复该代表团对应的代表联系组。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涉及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的,应当建立承诺事项台账,注重办理落实,并将承诺事项以及落实情况动态录入“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和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报送承诺事项台账。
承办单位对当年的“A”类件和上一年承办部门确定的“B”类件是否转化为“A”类件的建议,应于当年的11月20日前重新向代表复函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并向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报送承诺事项台账,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函和对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的复函,应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和提建议代表所在的镇人大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评价
第二十九条 代表应当根据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实际情况,通过填写回执及“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答复函,以及答复函中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作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等评价。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的,由领衔代表反馈。代表团提出建议的,由该代表团对应的代表联系组组长反馈。
代表开展评价工作的情况应当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第三十条 代表应当自收到答复函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和书面填写大足区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函回执,对承办单位的答复函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代表对答复函不满意的,应当填写具体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视情况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重新办理要求后两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重新办理答复后代表仍然不满意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召集有关代表和承办单位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代表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针对承办单位的“A”类件和前一年承办部门确定的“B”类件是否转化为“A”类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或者以书面方式填写大足区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函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回执,对承办单位办理落实承诺事项的情况进行二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代表对承诺事项的办理落实不满意的,应当填写具体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召集有关代表和承办单位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应当及时汇总代表答复函回执、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回执,了解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超过评价期限,经催促仍然不反馈回执的,不纳入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满意情况的统计范围。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督促相关机关和组织认真研究办理,做好答复和落实工作。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中心)应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相关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三十四条 健全重点督办建议机制。相关区领导每人每年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1件以上。由相关区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委室(中心)具体负责跟踪督办。
重点督办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同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初步方案,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征求区委、区人民政府各督办领导意见后,提出重点督办建议的建议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由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下发承办单位。
第三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六条 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专项工作评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询问或者专项工作评议,可研究确定若干件尚未落实的代表建议开展跨年跟踪督办。跨年度跟踪督办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同相关区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委室(中心)提出建议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十七条 建立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中心)督办机制。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对代表建议进行分类,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中心)职责,由相关委室(中心)负责牵头具体跟踪督办。
第三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联合督查组对代表办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原则上对承办5件以上或跨年度办理的建议的单位或区人大常委会认为事关全局、事关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难点的建议办理情况进行督查。联合督查组由区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组成。被督查的国家机关、组织应当如实向联合督查组介绍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接受督查。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应统筹协调推进政府各部门、经开区内设机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每年9月,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一府一委两院”关于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进行表决。经开区管委会办理情况,由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一府一委两院”如分别办理的建议少于5件的,可不专题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合并报告其办理工作情况。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印发下告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听取2—3家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和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中心)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督办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作出重大事项决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可以根据代表建议中集中反映的问题确定议题。
第四十一条 实行信息公开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区人大常委会应通过大足人大网向社会公开代表建议及其办理答复情况,承办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一府一委两院”关于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载。
第四十二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区级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承办单位上报的“A”类件和上年度确定的“B”类件是否转化为“A”类件的落实情况即办成率,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专题督办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区人大常委会每两年对质量高的代表建议和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四十三条 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区人大常委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处理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组织依法追究承办单位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代表建议的;
(二)办理代表建议敷衍塞责、相互推诿,或者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以威胁、利诱等方式影响对建议办理工作评价的;
(四)对提出建议的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公开的。
第四十四条 召开建议交办工作专题会。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会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召开建议交办工作专题会,集中交办代表建议,总结和安排建议办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